新华报业网-南京晨报讯 29岁的段飞和27岁的郑阳相恋了6年,但因两人性别相同,这对有情人注定了没有结果。近日,一方移情别恋提出分手,另一方要求对方补偿“青春损失费”,双方筹钱购置的“婚房”成了两人分手的难题。
旅游相遇开始6年“恋情”
2001年国庆,段飞与郑阳随同一旅游团去桂林旅游。途中,两人志趣相投,很快成了好朋友。结束旅游返回南京时,两人已到了难解难分的地步,都觉得相见恨晚。当时,段飞是一家公司的业务经理,郑阳则是南京某厂的一名电焊工。
据段飞称,他们二人有相同的志向,对对方都产生了好感,两人很快就相恋了。随着两人感情的不断加深,段飞又比郑阳身材高大,因此段飞私下便叫郑阳“老婆”,郑阳也称段飞为“老公”。两个月后,两人在外面租了一套房子正式同居,经济收入也合在一起。
每天一大早,郑阳买好早点叫醒仍在睡梦中的段飞,晚上两人回家一起做饭,这样的生活一直持续到去年3月。郑阳说:“那时候,我们生活在一起,生活上互相关心,过得很幸福。”
筹巨资买下“婚房”准备结婚
随着感情的升温,段飞和郑阳与热恋中的男女情人一样,商议购房准备结婚了。去年3月,两人决定以贷款的方式购买一套房子。段飞说:“房子一共60万元,首付30万元,郑阳工资不高,拿不出那么多钱,所以他只拿了10万元,我自己拿了20万元。”
房子是以段飞的名义购买的,房产证上也是段飞的名字,至于剩下的30万元房贷,两人商量共同承担。郑阳说:“当时我们一直住在一起,感情也很好,我就没有让他立下任何字据,我完全相信他,以为会和他快快乐乐地过一辈子。”房子拿到手简单装修后,他们还购买了家电,并很快搬了进去,过起了夫妻生活。
两人试图去登记结婚未果
去年5月,段飞觉得家也有了,应该结婚了。他带着郑阳去婚姻登记处试图登记结婚。当他们走到登记处门口时,郑阳犹豫了,他不知该如何面对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于是,郑阳决定留在婚姻登记处门口等,让段飞一个人进去。段飞说:“走进婚姻登记处,我心里特别忐忑,不晓得该怎么说。登记处的工作人员问我的女朋友呢,我更是尴尬得不知怎么回答,就说她有事没来。工作人员告诉我,必须要和女朋友一起来,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才能登记结婚。我把那次机会看得很重,以为过了这一关,我们就可以永远在一起了,当时真有点绝望。”
段飞无奈地走出了婚姻登记处,等在门口的郑阳追了上来,拉着段飞问结果如何,段飞却一言未发。郑阳知道,结婚肯定是没戏了。一路上,两人一言未发,回来后也绝口不提此事,日子又恢复到之前的样子。
工作变动,两人感情渐渐变淡
去年9月,郑阳所在的工厂改制,他被迫与工厂终止了劳动合同而失业。段飞不断安慰郑阳,想帮他度过这段灰暗的时光,不仅在精神上给予郑阳巨大的安慰,在经济上也给了他很大帮助。郑阳说:“当时我真的很感动。我也不能把担子压在他一个人身上啊,就决定凭着自己的电焊技术到江北的一家工地去打工。”由于郑阳不能天天回家,两人感情慢慢变淡。
最不能让郑阳接受的是,去年年底的一天,段飞突然跟他说要分手。段飞说:“我父母不同意我再跟郑阳混在一起,让我找一个女人结婚,为段家传宗接代。我也没办法,这也是很多像我们这样的恋人的必然结果。我希望和他能心平气和地协商分手,毕竟在一起那么长时间了,还是有感情的。我已经快30了,再不结婚,家里也不答应。但郑阳住在这里,我怎么结婚呢?我想让他搬出去。”
然而,郑阳觉得这只是段飞的一个借口,他说:“自从我到江北去打工,他就移情别恋了,跟一个女孩结婚纯属借口,他又爱上了别的‘同志’。”
“恋人”反目大打出手闹起来
春节前,段飞明确告诉郑阳,他已经有了心上人,请郑阳搬出去。郑阳不同意,随后两人发生冲突。郑阳说:“我跟了他6年,他居然背叛了我,6年来我的青春都给了他,他应该赔偿我。当初房子我也拿了10万块,要我搬出去,他要把钱还给我,这不过分吧?”对此,段飞却说:“房子是我买的,房产证上也是我的名字,房子与他有什么关系?”段飞如此表态,郑阳伤心欲绝,自杀未遂。此后,段飞和郑阳因房产和“青春损失费”不断发生纠纷。
2月14日是情人节,近1个月没有回家的郑阳赶到家中。郑阳是来向段飞索要10万元“青春损失费”和10万元购房款的。段飞很是恼怒,一口回绝。段飞说:“这6年,我养着他,生活上的花费也都是我一个人负担,剩下的几十万房贷也是我还,房子理所当然是我的。至于什么青春损失费更无从说起了,跟他在一起我也损失了青春啊。”段飞坚决不肯赔偿。郑阳一气之下叫来了人,把段飞一顿痛打,随后郑阳又将家中的一台松下液晶彩电给砸了,还拿起木凳乱砸泄愤。段飞报了警,民警迅速赶来制止了郑阳进一步的破坏行为。
最后经协调,两人将6年来的总收入平分,一人一半。段飞把郑阳先前付的10万元房款还给郑阳,郑阳则搬出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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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马伯元律师认为,我国法律还没有对同性恋关系进行保护的条款。郑阳与段飞的纠纷属于“其他纠纷”,索赔“青春损失费”也无依据。两人出资所购买的房子,因郑阳无足够的证据说明其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段随时有权要求郑搬出房屋,但应给予合理期限。(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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