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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性“恋爱”为名实施敲诈 触犯刑律法不容


  7月23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洪乾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5日,被告人洪乾英与被害人莫某相约至金华市火车西站某旅馆,以同性“恋爱”名义开了房间,期间洪乾英拍了莫某的裸体照片,并拿走莫某的手机和学生证;然后,被告人洪乾英以公开裸体照片相要挟,向莫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后被害人莫某被迫拿出人民币1000元,送至金华市区云都大酒店附近交给被告人洪乾英。

  200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洪乾英以同性“恋爱”为名,相约被害人朱某到金华市区新狮街道高村某旅馆开了房间;在房间内,被告人洪乾英用手机拍下了朱某的裸体照,随后以公开裸体照片相要挟,从朱某处索得“宝怡”牌PT950白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560元)及人民币2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560元。

  2008年4月19日,被告人洪乾英相约被害人倪某至金华市区新狮街道高村某旅馆,以同性“恋爱”为名开了房间,在房间内,洪乾英将倪某裸体拍摄成DV摄像,又将被害人倪某的手机拿走。随后被告人洪乾英以公开倪某裸体照相要挟,向倪某索要人民币2000元。4月21日,倪某答应洪乾英双方一起去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同时从被告人洪乾英处扣押了其用于作案的华禹牌GM388手机一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乾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开被害人的隐私相要挟,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洪乾英于2008年4月19日向被害人倪某敲诈勒索2000元人民币,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起敲诈勒索,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洪乾英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洪乾英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李良军 李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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